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协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区域通办。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