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优美、城市文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设施完备,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尊重市场主体的氛围,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造有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政策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