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每年11月1日为"厦门营商环境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