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市场主体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介、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市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