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群、重点实体经济项目、大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策划、土地、资金、税务、人才、保障性租赁房、员工落户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央企与本市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