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群、重点实体经济项目、大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策划、土地、资金、税务、人才、保障性租赁房、员工落户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央企与本市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