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本市所亟需的产业招商力度,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技术实验平台和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