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安排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或者不制止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