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继续行使综合执法部门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
(三)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或者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办理移送的案件的;
(五)其他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