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水源保护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水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