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水源保护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水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