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发现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