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发现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