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陆域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二)湖库型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三)地下水型水源为取水口周边不小于30米范围。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