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范围与保护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执行。划定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依法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