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执行。划定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依法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