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陆域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地下水型水源为取水口周边不小于30米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