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