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