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hapter 3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Article 20In force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