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所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