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公布。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悬挂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