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销售犬用饲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