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销售犬用饲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