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