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