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