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