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类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只、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犬类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相应的设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类收容场所的监管;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