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如有需要,可以先行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理。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人不明的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