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