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申请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