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二)司法鉴定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个人未通过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执业的;(五)个人专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