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二)无正当理由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