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日常监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需要继续实施监管的,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