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监督检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调整后,其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及时进行清理的,应当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清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