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服务水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监督检查机关。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