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服务水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