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文书、档案等资料;

(三)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电子监察;

(五)向有关单位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