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收费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的建立、更新情况;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布情况;
(五)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提交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情况;
(八)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九)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十)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二)行政许可内部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