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