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预约办理等服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提供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