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进行行政许可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