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