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