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