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公开执法相关信息,将处罚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主体采取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