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公开执法相关信息,将处罚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主体采取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