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划定的禁养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