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