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