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方式,做到日产日清,降低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