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四)乱扔动物尸体;(五)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