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

(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