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